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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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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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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六)其他。
  第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理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理的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需改变其接受托管理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
  (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
  (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
  (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待约服务;
  (四)单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音乐会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小区规划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
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巾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的商业网点房,属国有直管房产,应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由管委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对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房产,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向物业管理单位划拨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房租中的修缮费、管理费划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属私有房屋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公有部位的修缮管理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步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管委会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物价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入诠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小区未签订小区入住合约的,应与物业管理单位补签小区入住合约。
  第十八条 入住小区的单位和居民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附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嗽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然、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