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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aojun00001 2017/4/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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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施工合同法解释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理解红沿河一期工程于 2007 年8月9 日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09 年2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 2 次会议通过,自 2009 年5月 13 日起施行。) [ 情势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参考)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不同点: (1) 两者性质不同。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2) 对两者是否能预见不同。也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 即情势的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以推测其可能发生。而商业风险则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并尽量加以避免的一种可能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如何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下,作为一个普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的认识能力和所发生事件的性质。(3) 两者是否可归责不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 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 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 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当事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将会发生商业风险,但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会发生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愿以此作为谋利的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 故商业风险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如不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场行情、不充分掌握市场经济信息、一味投机冒险或在生产经营的商品中掺杂使假而被媒体曝光等。(4) 两者的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障碍,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而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 利润的减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亏损。两者后果的不同是由于合同的基础和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化,这是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键因素。(5) 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否使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情势变更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商业风险是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因此,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不会产生显失公平。政府文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 号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 物价波动异常,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 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 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管理, 切实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最高报价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发布的时间和具体公布的内容, 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 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在评标定标时,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确定。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