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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贪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目前,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状况、新问题,反贪形势不容乐观。对这些困惑甚至于阻碍反贪工作顺当进行的新状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探究和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格局,已成为反贪工作的当务前的错案追究等制约机制,均是针对“入刑”,即无罪定有罪、轻罪定重罪,而相反对“出刑”,即有罪定无罪、重罪定轻罪的错案追究则明显不力。建议完善错案追究制,对放纵犯罪的错案也同样要进行严格制约,切实订正“宁右勿左”的现象。
再次,应当平衡制约机制与嘉奖机制,保持权利义务的全都性。目前,在大量制约机制相继制定、出台之际,嘉奖机制却相对不足,两者之间明显失衡。有效地制定嘉奖机制,提高办案人员乐观性,用精神鼓舞和物质鼓舞两种方式提高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也是转变以往那种“宁右勿左”、“宁愿少办案,也不冒风险”的思想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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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之三:对证人的制约与爱护要切实强化。
对证人,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其一,要让他讲话,照实作证,为我们查明案件事实供应关心;其二,他作了证以后,要乐观的爱护他,让他免除后顾之忧。以上这两点,相辅相成,缺一不行。而目前,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假如不作证将怎样处理的下文。从法理学角度来讲,任何行为规范都应当具备三要素,而此条规定却只有“假定”和“处理”,没有“制裁”,同时也没有任何其它法律对该条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从实际操作来看,此规定也根本不行能对当事人、证人起到任何的制约作用,所以,在我们查案过程中,假如证人不情愿作证,我们对其就没有任何制约方法,轻则查案受阻,重则使整个案件都被完全搁置。另一方面,证人尽了作证的公民义务以后,我们又缺乏对其进行爱护的有效措施,往往造成证人被打击、迫害的后果,以至形成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风气,从而更不利于我们的办案。所以,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情者不作证应当受到的惩罚,必要时应当给予我们检察拘留等强制权力,同时,规范对证人的保密、爱护制度,使得每一位知情者都必需而且敢于作证。
思索之四:在侦查手段上必需多样化。
目前,办案人员能够实行的侦查手段仅限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状态,而在实践中特别有效的跟踪、窃听、隐秘监视、电话转接等侦查手段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都受到很大限制或者并不具备。当前,假如仍旧以政策攻心等心理战术为主来突破贪污、贿赂案件,则明显不适应反贪斗争的形势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日益现代化的作案手段更形成了鲜亮的对比。所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议制定相关制度,给予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更多的侦查手段,并加强装备建设,使我们能够跟得上社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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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之五:关于讯问时间的规定应当进行改革。
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条规定好像超越了我国社会的进展状况,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第一,犯罪嫌疑人从传讯到照实供述期间,心理转换一般要经过慌张、畏罪、侥幸、对立、动摇、懊悔、认罪等阶段,而大多犯罪嫌疑人都无法在12小时内完成以上的全部转换过程,心态相对较为稳定,侦查人员也就很难突破其心理防线。在我们的实际办案中,就遇到过这样的状况,在讯问进行到第11小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