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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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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1.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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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1.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闻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惯的差异而露诞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憧憬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术语Maritime Lien),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动身体系中去查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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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系的留置权制度与各自体系内的优先权制度密不行分、协同作用,在功能设置上此消彼长、相互弥补,共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担保承运人和船舶出租的债权实现,构成完整的制度总和。而仅就留置权制度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两***系海商法律制度中,优先权制度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是亲密相关、协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补,此消彼长,各国对于单一制度的设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称都不尽全都,但的功能之和却大致相同。因此讨论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必需同时讨论各国的优先权制度,否则无法知晓各国在爱护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的制度。《海商法》在制度移植中却由于翻译方法问题切断了英国法中具有明显联系的两个法律术语所代表的制度之间的联系。
相像而不相同的两种制度――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与中国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之间的差异随着“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为渊源制度的英国占有留置权制度被给予了目的体系中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全部特征,这成为长期以来我国讨论、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时套用民事留置权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实,两类“留置权”存在着很多差异:民事留置权制度渊源于大陆法系担保制度,而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美担保法制度。突出的问题是,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制度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法定留置权只是一种对于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很小的补充性权利;而大陆法的留置权制度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许自行商定留置货物。在海上货物留置权被强加以民事留置权特征之后,这种差异成为法律适用中的最大难题。比如提单中大量存在的留置权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辩不休的问题。否定合约留置权的判决一再受到航运界振振有词的质疑,相比之下,司法部门的论证在规律冲突中显得有些乏力,比如一面在文章的开头“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的命题下否定商定留置权的效力,一面又用文章的主要篇幅争论英美合约留置权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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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约束力。[13]另一种确定商定留置权效力的论证是依据民法学关于大陆法系“物权性留置权”与“债权性留置权”划分的理论,把“债权性留置权”与合约留置权混为一谈。[14]可见以大陆法留置权理论解释渊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只能削足适履。
《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只有三条,本身并没有确定或否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以及留置权与诉前扣货的关系问题等等,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特征依靠于对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解释,而解释的方法却全依靠于法律原理――毕竟选择我国民事留置权理论抑或适用英美担保法理论作为解释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依据,成为实践和理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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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及其对于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法律移植中的意义远非文字技巧问题,它直接打算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精确     、完整地传达立法者移植某项制度时的意图,换言之,能否按立法意图继受外国法律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翻译方法。所以港台民商法专家对于法律术语特殊是英美法术语的翻译方法都非常重视。综合起来也许分为两大派论:
从事大陆法学民商法讨论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主见将动身体系概念所代表的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制度统一用目的体系的相应概念来表示(本文称之为“制度功能对译法”或“功能译法”)。
从事英美法讨论的学者则认为,“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简单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主见“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具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本文称之为“概念内涵直译法”或“文义译法”)
《海商法》移植Lien制度时实际上分别采纳了上述两种不同方法进行翻译――把Maritime Lien译作船舶“优先权”采纳的是文义译法,反映了动身概念自身的内涵;而把Possossory Lien译作“留置权”,采纳的是功能对译,亦即动身概念所代表的制度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