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
雷
接
地
规
范
标
准
目录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结果, 并联合当地气象、地形、 地质及四周
环境等要素,确立需要防雷的 21 区、 22 区、 23 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均匀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域,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均匀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域,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举措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各种防雷建筑物应采纳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举措。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纳防雷电感觉的举措。
第 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备和建筑物内人员没法隔绝的状况下,应采纳等电位连结。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举措
第 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举措,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 (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
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该大于 5m× 5m 或 6m× 4m 。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 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 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确立 ;当无管帽时, 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以外。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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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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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
爆炸浓度、 长久点火焚烧、 一排放就点火焚烧时, 及发惹祸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 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起码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结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 ( 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
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 (图 ) ,应切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3m :
1、地上部分:当 hx<5Ri 时,【 hx 被保护物的高度( M )】( Ri :冲击接地电阻)
Sa1≥ -1)
当 hx≥5Ri 时,
Sa1≥ -2)
2、地下部分: Se≥ ( -3)
式中 Sa1 —空气中距离 (m) ;
Se1 — 地中距离 (m);
Ri —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 (网 )支柱处接地装置的 冲击接地电阻 ( Ω);
Hx — 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 (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样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
),
应切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该小于
3m :
(h+l/2)<5Ri 时,
Sa2≥ -4)
(h+l/2) ≥ 5Ri时
Sa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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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a2 — 避雷线 (网 )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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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避雷线 (网 )的支柱高度 (m) ;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 (m) 。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样突出屋面的风帽、 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 应切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但不该小于 3m:
当( h+l1 ) <5Ri 时,
Sa2≥ 1/n〔 +(h+l1)
〕 ( -6)
当 (h+l1) ≥5Ri时,
Sa2≥ 1/n〔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