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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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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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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试论我国宪法变迁制度黄奕新宪法变迁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现代话语。改革开放以来,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引导着我们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关系进行认真地思考。一、从“良性违宪”到“惯性修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出现了不少所谓“良性违宪”的事件, 按照学者的列举,如 1978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 制定法令”, 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但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9 年至 198 2 年间共制定了 11 个法律。又如 1988 年以前, 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 1982 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再如 1982 年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经济”, 然自 1992 年以来、在 1993 年修宪前, 国家领导人就已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该学者认为, 上述违宪事件, 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文, 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而可称之为“良性违宪”。这种“良性违宪”论虽然也强调对违宪事件进行有条件的限制, 但基本上是倾向于通过确认“良性”这样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率直地为改革开放实践对宪法规范的冲击进行辩护。显然,在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存在着难以绕开的矛盾。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此表露无遗。第一, 成文法的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性相矛盾。法律具有保守主义倾向,这根源于法律的性质,因为一个规则体系不会天天发生变化, 而社会在变化, 其典型特点是比法律的变化快, 在社会发生危机时, 法律往往遭到破坏, 为不连续的、有时是突然性的调整留下余地。在法律体系中,宪法由于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为严格,因而稳定性也最强,与之相应地, 其滞后性也最为突出, 最容易“成为进步和变化的桎梏”。第二, 成文法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的灵活性相矛盾。法律规则总是表现为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是每一个个别情况。而社会生活总是具体的、千变万化的。指望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帝王规则”, 来调整一切社会生活, 是不现实的。第三, 成文法的控制性与社会生活的越轨性相矛盾。法律对社会是通过控制而形成秩序的,但如果法律秩序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过严、过硬,那么某些有益的补充和经验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形成就可能被窒息了。某些“越轨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它可能是社会群体中部分人的最先觉醒,并可能最终带来整个社会体制的必然性变化。企图用法律对社会实行天罗地网式地严密控制,不仅不可能,而且可能导致管理过头、统得过死的结局。正是基于成文法的局限性, “良性违宪”论者认为, “良性违宪”是社会变革所必需的,也是法律进步不可或缺的“序曲”。但是, 这一论说与公认的宪政精神不相符合, 其一经提出, 便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进而受到尖锐的批评。学者们认为, “良性违宪”也是违宪,甚至比“恶性违宪”更为可怕,因为它可能助长那种无视宪法权威的倾向。其中,韩大元教授的言论更蕴含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他指出, “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是轻视规范意识,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 在有意或无意之中形成了轻视宪政的潜在意识****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在我们现在看来,“良性违宪”论本质上是人治观对宪政潜意识地排斥。其把抽象的政治标准凌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