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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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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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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的通知资府办发〔 2014 〕 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三届 4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7月 23日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精神(川办发〔 2012 〕 16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用于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一)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 2—件的应及时予以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 ,由同级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二)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落实。(三)各级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第四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 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 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 .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三无”食品的; 6.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 3— 1 .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