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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4
权威解读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系列④: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条文释解+司法观点+案例要旨)
2022-03-01 法信
本期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

物权法司法解释4
权威解读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系列④: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条文释解+司法观点+案例要旨)
2022-03-01 法信
本期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文重点就本解释第七条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这一规定,结合相关法条、观点和案例作进一步解读,供读者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本司法解释第七条对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性法律文书的具体类型作出列举性规定。
(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本条规定的“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属于不完全列举,不限于分割共有物的案件,在其他形成之诉中所形成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两种。共有人经协商达成的共有物分割协议,属于债权合同,要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共有物分割协议便失去执行力。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分割无法达成共有物分割协议的,或者所达成的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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