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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公正,是一个人类学问题。人类在生存和进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怀的问题。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权力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种局限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宪法解释或特地立法予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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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宪法的结构和框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法律排解了法院解决一些特定纠纷的可能性。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对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在收到打算书后三十日内到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这样规定,意味着法院对这种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可能产生累讼。当事人若对政府的确权打算不服,只能恳求法院予以撤销,不能恳求法院变更。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政府只能再次作出确权打算,若当事人不服,将再次起诉,恳求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具有司法管辖权,致使累讼的案例特别之多。还有一些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了行政打算的终局性,也排斥了司法管辖权。这些规定尽管在某种意义上突出了行政技术和专业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的裁判力量及其公正性是不容置疑的。一般而言,技术问题的纠纷可以由特地的机构处理,但法律问题的纠纷只能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判。当然,在设定了当事人选择救济机制的状况下,可以例外。这次,行政复议法中有关行政机关对土地等资源的确权具有终局复议打算权的规定,遭到了大多数学者的反对。这种规定,实际上是通过立法剥夺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不符合人权要求和法治精神,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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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的范围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许多国家,司法权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获得了拓展。如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始于1803年最高法院的一个闻名判例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该案宣告了一项基本原则,即联邦司法机关在阐释宪法方面享有最高权威”。(注:[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1页。)18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和1950年的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ve orders review act)则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起了重要的完善作用。最高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行避开地必需对法律、法规作肯定
的解释,乐观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裁判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判例的效果,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
(三)提高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正面影响力
公正政策是执政党或政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设定的一般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和目标。司法裁判尽管只是详细适用法律,但司法裁判往往会对公共政策产生肯定的影响。司法裁判对公正政策的正面影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在历史上曾极大地推动了良好的政策的产生,特殊是在反对种族隔离、宗教自由以及经济生活领域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二战以后,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和行政管理领域,都实行了扩大对民事侵权范围的解释、使受侵害人获得充分权利救济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闻名判例,它们转变了资本主义进展初期爱护工商业、豁免资方赔偿义务的基本观念,(注:charles a. johnson, bradley , judicial policies, 1984,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p263—267. )实现了侵权赔偿领域公共政策的变革,推动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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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司法裁判同样会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中央曾三令五申要减轻农夫负担,而有些地方政府仍变本加厉、巧立名目向农夫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这类行政行为在有些地方引起了较大规模的集团诉讼。法院的正确裁判,明显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范围和力度会有乐观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权威的提高。由于当前中国的立法对人身侵权赔偿额规定得明显过低,最近几年,一些判决使受害人获得几十万、上百万元赔偿,这对于立法政策的改进,也是有乐观影响的。
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必需是乐观的和合乎法律原则的。在历史上,也有一些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产生负面影响的例子。如罗斯福新政时期,持保守观念的美国最高法院曾以罗斯福的几个法令违宪为由宣布其无效,从而对罗斯福的正确而准时的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起着阻碍作用。(注:charles a. johnson, bradley c. canon, judicial policies, 1984, cong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