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质证规那么探析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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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提供的属于质证范围的证据,均应经过对方质证,并将质证意见如实完整地记入法庭审理笔录,以便合议庭全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可定案的依据。
3、平等质证原那么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尽管在行政实体法上不平等,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特别是被告不应享有特权,强调这一点质证程序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平等质证,就无法通过质证查明事实,质证的目的亦将无法实现。平等质证原那么要求原告和被告质证的权利平等、质证的时机平等,质证的方式平等,法官要保障双方在质证上的平等,不能歧视对待。
4、质证不加重处分原那么
质证既然是对对方和证据的质疑,难免造成对方心理和情绪上的自然抗力,通过质证可能使原本有利的证据变成不利,或发现了新的违法事实,进而不利于质证的一方。鉴于被告的特殊优势地位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特有权力,故要对原告实行质证不加重处分原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过质证即使对原告相对有利的证据变成了不利的证据,或发现了原告新的违法事实,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分。这样既保障其质证权的充分行使,又保证其不因行使了质证权受到不利的影响。
二、质证应当遵循的规那么
?解释?第31条第(1)项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因此,质证应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当事人所举证据的主要方法。质证主要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相互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质对、辩驳;以便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但是,有关行政诉讼质证规那么的现有法律规定比拟笼统,本文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
(一)开庭质证,应当充分展示当事人所举证据。如对物证,必须交当事人当庭识别;出示书证,应当尽可能出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复制件的真实合法性;假设证人出庭作证,应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充分询问。假设证人不出庭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应准确完整;视听资料要完整,且应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的副本或复印件应交送各方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由法庭宣读,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这样,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对证据提
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在缺席审理中,由于对抗主体的不存在,任何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进行质证。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庭审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与庭前交换中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道理一样,“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也视同经过质证,因而作为例外处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对被告拒不到庭的证据认定做如此规定,正是行政诉讼特色的反映。因为,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这种义务也可以说是其在行政程序中执行公务的义务的延伸,不能自行放弃,否那么便是对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