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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huiwenliao_666 2022/5/20 文件大小:2.3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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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举例
一九九二年六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PM公司[以下简称澳方公司]订立合同,成交油炸花生米二00公吨、每公吨CFR悉尼四00美元,总金额为八0 000美元,交货期为一九九二年九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业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不可抗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万能后约或不能如期履约,必须是由于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约障碍所造成,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订约时所不能预见的,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入订约时就可以预见到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飓风、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举例分析
,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履约,,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行的或全局行的,,即当遭受某种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克服时,这一灾害仍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主要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仅凭口头说明是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举例我们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货物买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来约束的,,要求延期交货,澳方公司给予通融,表现出澳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致使我方公司不能交货时,我方公司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司,在取得其谅解的前提下,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仲裁处理好 .
不可抗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