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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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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森森 2022/5/2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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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农民安置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住宅房屋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公建及室外环境配套应当与农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街道办事处和农民安置房代建单位对其建设的农民安置房工程质量负责,向农民安置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免缴供热配套资金;(三)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配售和购买
第十二条所在社区居委会未进行村庄改造且以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居住生活地,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农民安置房:
(一)兄弟二人与父母同住一宅,其中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二)三代同住一宅,其中第三代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或第三代有一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住房确有困难的;
(三)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女方有兄弟或姐妹且与父母同住一宅,住房确有困难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确无住房的;
(五)符合管委(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对于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有非法占地建房或其它违法建房的,不享受农民安置房政策。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