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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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逮捕措施是指在逮捕制度的指导下,详细对逮捕制度进行操作和实现的一系列司法实践。文章分析我国逮捕措施本身存在的违反正值程序和忽视人权保障的问题以及缘由所在,提出提高立法技术、完善逮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这一权利同样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完全由作为追诉一方的公安、检察机关打算,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最低程度的公开性,从而导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实际上形同虚设。种种制度缺失,最终导致逮捕措施好像以逮捕的实现便宣告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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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爱护的忽视令人堪忧
逮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确是以剥夺详细人的基本人权——人身自由为条件的。正确的逮捕可以成为保障大多数人平安、保障大多数人生存权、自由、财产全部权的手段,然而不当的逮捕,却可能成为侵害人权的杀手铜。
。通说认为,被逮捕人的权利应当得到现实的保障,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逮捕人权利保障的忽视现象比较严峻。以逮捕人辩护权利为例,在实践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现象特别普遍: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恳求,侦查的机关经常迟迟不予以答复;律师要求会见,侦查的机关出于防止批捕环节的供述消失不稳定状况影响到侦查,便消失一再拖延的情形;即使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也会时常消失律师被侦查人员无理打断或者被无故取消会见的现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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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占到刑事案件的90%以上。与我国形成鲜亮对比的是,英国被逮捕后90%以上被保释,其他西方国家捕后保释比率也在70%~80%之间。以我省为例,通过调研,随机选取我省三个基层检察院近年来逮捕案件的捕后处理状况,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主要指标状况数据进行分析可知,近年来,某些基层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为稍微刑事案件,②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的标准把握得并不严格,对一些稍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逮捕的事后救济爱护上的不足同样严峻侵害被逮捕人的权利。以国家赔偿为例,《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不予赔偿实令人费解:“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
和因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力量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在国家赔偿之列。”我们认为,行为主体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也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中要考查的一个方面,在没搞清晰这一问题的状况下就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则明显构成错误逮捕。由于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力量,该行为一般是法定的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那么何以不存在获得国家赔偿的该当性呢?
二、逮捕措施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技术的法治改革
逮捕必要性与实践中的科学性与否主要取决于的立法模式选择,较高立法技术的法治改革要求源于司法稳定性的特点。例如,采纳概括式规定还是列举式规定要依据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详细打算。国际上关于羁押问题通行的原则是羁押例外原则,从立法上对羁押的适用严加限制,采纳列举式规定更有利于达到限制适用的目的。我国法律也应当明确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尽量削减司法机关的裁量余地,才能有效地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依据通行的羁押目的,完全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列举出有必要逮捕的状况。另外,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过于偏重打击犯罪,忽视爱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倾向,立法上假如不能严格规定,留下过大的裁量权,势必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非常危急的境地。同时需要留意的是,稳定性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一旦实行某种改革方案或改革措施,就不能允许朝令夕改。这就使得“摸着石头过河”这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典”方式难以、甚至无法适用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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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戈尔丁认为中立性详细可包括三项内容:任何人不能充当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中立性原则表现在逮捕制度上,便是实行令状原则。依据该原则,逮捕打算机关必需被要求审慎的启动逮捕制度,并且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受到法律确认的同时必需同时具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予以爱护——不被非法干涉并非法干涉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和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在形式上存在一些相像之处,但在本质上则存在根本区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立法虽然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一旦申请遭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