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规定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规定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详细履行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8%;
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
个人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2%
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2%,
个人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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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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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职工社保缴纳基数×%,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缴纳基数×%,个人不缴费。
教育统筹金:
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纳基数×%,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职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
个人缴费=职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
第十七条“五险一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
费部分从职工薪资中代扣并由企业代缴。
第十八条职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联合无锡市社保局
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及企业职工岗位级别确定,分为技工、职工、
工程师,各级别明细缴纳比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企业新任职干部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
金”,经过考察期查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
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履行。
第二十条企业对干部进行贬职、撤职办理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办理决
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将
该干部缴费基数调整履行至贬职、撤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因干部职位改动(升职、贬职或撤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
数改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刻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总经理备
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企业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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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企业调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企业时,若原缴
费基数与企业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企业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
立刻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批改后履行。
高出企业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担当。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
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余单位代缴的,由本人
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