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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持刀抢劫出租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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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午夜持刀抢劫出租车,律师辩护判刑两年——贾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7 年 12 月3 日,罗 XX 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贾 X 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李大年律师为被告人贾 X 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两人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案件,该起案件未能抢劫到任何财物。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贾 X 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 7年9月 11 日晚 11 时许, 被告人魏 X、贾X 经预谋携带水果刀, 在西安市八里村附近挡乘陕 AT8708 蓝色奥拓出租车, 当车行至雁塔区罗家寨村 161 号门前时, 被告人贾 X 详装下车找人,打开司机车门,用胳膊夹住司机秦 XX 的脖子,索要钱财。被告人魏 X 在车上工具箱搜得一黑色女式钱包,内装驾驶执照、身份证等物,后因秦 XX 呼救,二被告人逃跑。被害人秦 XX 追赶贾 X 时被被告人贾 X 用砖头将头部、背部砸伤。……。本院认为: 被告人魏 X 无视国法, 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 伙同被告人贾 X 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已构成抢劫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根据被告人贾 X 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贾 X 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明显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二、本案被告人贾 X 在参与作案时,身上未携带武器。三、被告人贾 X 在参与作案时,没有用胳膊夹住受害人的脖子。四、被告人贾 X 在逃跑时,没有用砖头将受害人的头部、背部砸伤。五、本案被告人贾 X 坦白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六、本案被告人贾 X 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明显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被告人贾 X 是初犯;坦白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的原则,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贾X 从轻减轻定 2 罪量刑。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贾 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贾 X 抢劫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贾 X 在本案中明显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显系初犯; 坦白交代好, 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以及本案价格证据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辩护中, 较好的掌握了抢劫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贾 X 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贾 X 的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 年 10 月2日附本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受本案被告人贾 X 家属的委托, 受陕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