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3
——宅基地的用途: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宅基地与宅基地附属物的权属和权限:
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的;
非法、越权、违规、违反程序批地的。
依照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集体土地使用权
承包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股份合作经营
(1)农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与收回
发包: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收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交回。也可以自愿交回。
期限:30年
——家庭承包土地的调整
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州市黄村在1993年就开始探索实行了经济股份合作制,将本村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生产资金全部折股成立了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本村年满16周岁以上,有正式农业常在户口的村民按农龄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农龄从年满16周岁起计一股,以后每满一年计算一股。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黄村经济股份合作制章程,对折股、股权的确认、股红分配、组织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8条规定,股权可以由持股人的直系亲属办理继承,如无直系亲属的,待其寿终后一次性补回按股值50%的抚恤补助金,股红分配发至其寿终当季截至。
村民郑某一生未婚,也未有子女。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其与侄子郑某(非本村村民)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郑某负责照顾他的生活,在他去世后郑某有权继受他在黄村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股权和应得未得的分红。
思考: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流转
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
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
村民委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可以合法继承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办企业
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不能转让、出租
经农民集体书面同意后,非农经营地使用权可以与厂房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时,须办理征收和出让手续
(3)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村公益事业
审批: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限制: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
4、土地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无须登记发生效力,但是互换与转让只有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纠纷处理
1、土地确权纠纷
协商——强制前置的政府行政处理——行政诉讼(30日诉讼时效)
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某村出嫁女甲嫁给市民乙,但户口没有迁入市区。甲的责任田被村组收回。乙出车祸死后,甲回户籍所在地居住,多次向村委会要求分配责任田,遭到拒绝。理由是:女人已嫁出去,就不是本村村民,按照“土政策”,责任田和村组待遇不能享有。甲为了建房,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甲不享有村组一切待遇(如不分田、土,不分村组征收补偿费等),房子所有权归甲,甲一次性上交村委会土地管理费(建房占地补偿费)2000元。后来甲多次要求乡政府就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责任田和宅基地)纠纷进行处理,但乡政府和村委会协商无果后一直未作处理。乡政府认为,乡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既然甲在协议中明示放弃责任田和村民待遇,乡政府无权就该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裁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