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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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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7/4/8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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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 2009 〕 65 号) 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 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 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第九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 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 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陈述变更理由, 并附变更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 上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或由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 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 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主要媒体或现场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5天。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条件提出书面异议, 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四) 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 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变更建议并附论证报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 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 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