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出于非法目的,相互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要求的民事诉讼形式要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从而谋取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对虚假往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材料没有异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而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性使得法官很难以发现破绽,从而在符合民事证据制度的规则下做出了错误判决。民事证据制度是为了便于当事人民事诉讼的,但是对证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往往给虚假民事诉讼的主体提供了便利。
。虚假诉讼中的实际权益受损害方往往是作为案外人存在的,而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案外人请求主动进入诉讼程序以及要求启动判决生效后的申诉程序尚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权益受损害方的维权之路常因于法无据而举步维艰。
。现有的制度均难以有效地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也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且通常只是在民事主体申诉时才会启动,其事后性和局限性的缺陷,也使得大量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及时制止和更正,监督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5、惩处机制难以有效运行。在刑事追责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对“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作为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实践操作中,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捏造的事实”如何具体认定;“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如何把握;该罪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不能及证据瑕疵的界限如何区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难度,也使得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惩处远远达不到震慑效果[1]。在民事追责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将虚假诉讼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采取的惩罰措施是罚款和司法拘留,而因此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也仅包括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惩处力度明显不足。而在实践中,受害人常因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而不能直接以虚假诉讼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相应赔偿,民事追责的不力也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遍化趋势。
二、减少、避免虚假诉讼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建设
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因此,应借助法律的强制作用,将诚信原则同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成。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其要旨在于将道德伦理法律化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诉讼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讲信用、守诚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要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6月3日公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包括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城市落户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