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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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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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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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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一、涉外民事诉讼
(一)概念:是以内国司法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或活动。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争讼案件、涉外非讼案件和涉外执行案件。
(二)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出庭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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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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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三、删除条款
明示或默示协议管辖(原第242、243条)
理由:已将相关内容吸收进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34条、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27条第2款,旨在统一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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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有两点不同:
。国内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纠纷引起的案件;而涉外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国内民事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法院管辖,其目的在于排除其他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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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一)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民诉法》第七章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
(二)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则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期间的特殊规定:
1、答辩期间: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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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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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领馆代为送达,但是这种方式的送达只能针对受送达人是住在国外的中国籍人;

,需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送达方式送达的)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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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含义: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一般的司法协助: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
特殊司法协助: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二)根据
1、国际条约
2、互惠原则
第六节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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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1)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两国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司法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