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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警察法法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警察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
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
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
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平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正;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
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
所;
    〔六〕敲诈***或者索取、收受***;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分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
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
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
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
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
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方案地进行政治思想、
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

年限和不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