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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2/5/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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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高美艳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兴,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亟待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然而,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利益关系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高美艳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兴,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亟待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然而,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利益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环保组织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88-01

近代世界,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环境诉讼的原告主体,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危机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资格,长远的目的性,以及多样的救济方式。
二、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局限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了“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原告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起诉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行政诉讼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且合法权益是指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利益。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成为环境公益的维护者,而不论他是否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检举和控告”不能等同于起诉,如果公民依此提起诉讼的话,其主体资格是极易让被告提出异议的。
可见,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当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只能依据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诉讼,而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据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同时从诉讼经济和防止滥用诉权方面考虑,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到检察机关,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环保组织,再到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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