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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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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
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5岁。但矿山救护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期为5年,本人表现好可再续签一个合同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第二十八条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