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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立法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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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立法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pbhhgk6 2017/4/10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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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 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八条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 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第九条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