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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 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爱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 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本方法所称共同操纵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 所共有的操纵。
本方法所称重大阻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 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 与决策。
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阻碍,与本行发生的本 方法第十六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 中猎取利益,给本行造成缺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 视为关联方。
第"一条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要紧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七条第三项所 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形:
(一) 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二) 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 受其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 关键治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 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方法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缺失的, 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本行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及时向本行有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觉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 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 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下列事项:
(一) 授信,即指本行向客户直截了当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 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信用证、保函、拆借、担保、保险、贸易融 资、透支等表内外业务;
(二) 资产转移,即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 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 提供服务,即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 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样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样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 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