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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违宪审查与宪法权威
论违宪审查与宪法权威
一、我国国情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非必然性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宪法审查,即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它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行为(有些国家也包括政党)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便是宪法审查制度。宪法审查与我们常说的司法审查是有区别的,司法审查主要从审判机构的角度进行定义,而违宪审查主要从审查内容的角度进行描述。
它们的区别具体包括以下要点:首先,宪法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其次,宪法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和其他社会活动;司法审查还包括对违反普通法律的审查。第三,宪法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审查的客体是否合宪;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第四,宪法审查具有排他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司法审查却不是一局终局制的,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非必然性
1、我国并不存在由于民主制度带来的“多数派专制”
首先,由于基层选举的真实性还是一个问题,立法机关的问题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少,它远未发展到竞争性政治中司空见惯的多数派压迫少数派从而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加以遏制的程度,而麦迪逊和托克维尔提出“多数派暴政”这个概念,恰恰是基于这样一个民主制的。在我国,“多数派”看来并没有什么政治优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在政治、社会、经济诸领域的权利衰微现实,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我国不存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一直是一个单一制国体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本源性的,不像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联邦政府那样权力来自于各州的让渡。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垄断国家立法权,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同它抵触,最高立法机关自身既拥有纠察违宪的功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权力机构亦有此自觉,因此在逻辑上不存在法律抵牾产生的难题。
二、宪法权威的维护
何谓宪法权威?从宪法的价值角度来看,
宪法核心精神在于保障人权和对权力的制约,当国家权力依据宪法得到普遍的约束,公民权力受到宪法条文所规定的保护,那么这样的宪法可以说是权威的。目前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状况并不十分理想。首先,
宪法在我国大多时候还局限于理论研究讨论,
对普通百姓来说则是比较陌生,
没有给予宪法应有的关注。其次,
宪法中规定的应受保护的权益被侵害时,
也就是说宪法被违反时,没有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这也是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结合我们的国情,维护宪法不仅仅是单纯的建立违宪审查这一制度便能够解决的。
(一)文化对宪法权威的影响
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智慧,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的结晶,就像法国人崇尚浪漫、美国人崇尚自由、德国人为人严谨,这是一种深入骨髓的东西,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历史越悠长,文化积淀越深厚,越不易改变,即使改变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大的成本,因此,它有时也会成为“历史的成本”。
而关于宪法、宪政的观念,几乎可以说,这是我们近现代以来才从西方世界了解、熟知与运用的。在中国人的骨子里,我们的传统文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