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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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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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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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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一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的规定。
总量控制指标是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指标,是流域和区域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定额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总量的基础。只有将水资源的宏观和微观的控制指标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水资源的科学和合理配置,从而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因此,本条第一款重申了我省取水许可应当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并经省政府发布实施,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加之《水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行业用水定额的编制程序,因此本《办法》未对行业用水定额作出相应规定。截止目前,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仍未制定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取水审批的指标制约作用没有得到发挥,部分地区出现了超量审批取水的现象,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针对以上情况,本条第二款对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主体和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的依据,即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是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主体为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方面属并列范畴,也就是说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其管辖范围内的市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没有流域管理机构的,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是报批和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市级制定的县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报备案,从宏观上加强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本条第三款是结合《条例》的这两条规定而拟定的。
【第六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的规定。
根据水利部和我省关于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在规定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的制定原则和主体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报批程序,这与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备案程序有很大区别,前者只有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否备案不影响指标的限制作用。另外,地下水不存在跨行政区域,所以,本《办法》将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仅限定在县级行政区域。
本条第二款是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原则要求。虽然条款仅规定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推而广之,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应不超过本辖区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之和,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应不超过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之和。
【第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在加强取水许可监督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设项目经过论证,用水的可行性、必要性更加明确。本条第一款重申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细化了审批程序,提出了实施要求。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有利于取水人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和减少审批环节的角度出发,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年取地表水20万m3 、地下水10万m3以下,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仅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权转让的规定。
采取水权转让的方式来获得用水,是因为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已到上限,或者说本流域或区域的分水指标已全部用完,在现状条件下,已不能审批新增用水。所以,新增取水只能通过水权转换方式解决,但必须在总量控制指标的范围内,否则将出现超量用水的局面。在总结我省在水权转让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水指标的原则。
2007年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规定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上述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开始考虑将建设项目全部使用源水,逐步转为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审批使用再生水,目前已审批张掖电厂、酒钢集团自备电厂使用再生水,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步显现。根据以上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原则之一,就是在有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用水需求优先使用再生水。

根据2009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