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房屋使用平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平安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定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专有局部的,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承当。
属于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承当。
第十四条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当共有局部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局部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共同承当。
专有局部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承当。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平安检查制度。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
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平安状况。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平安管理义务,以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房屋使用平安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自建房屋的使用平安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辖区内房屋结构平安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平安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二〕房屋使用平安检查、平安鉴定记录和白蚁防治记录。
新建房屋的结构平安管理档案应当包含?房屋使用平安信息说明书?。
房屋存续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权免费查询房屋结构平安管理档案,具体查询方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新建房屋使用平安信息公开制度。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房屋使用平安信息说明书?: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节能和白蚁预防措施;
〔五〕紧急避险部位。
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平安信息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的统一管理,拟定相应的示范文本;建立统一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使用平安管理信用监督系统,并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节 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