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学校责任,即补充的补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但还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学校过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侵权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判断教师是否违反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特定注意义务,即是否构成过失时,应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判断该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普通教师相比是否正确合理。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三、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应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说明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应当有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