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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
2010年5月12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支持方式及额度、申请条件及要件、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三部分,详细内容如下:
支持方式及额度
支持方式
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资本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额度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需要具备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需要具备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