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规程
安
全
规
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驾驶员必须遵守《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交通规则》,详见制度汇编。
3. 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4. 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停放设备和器材。
5. 职工必须经常学习安全有关规程,要了解设备性能,熟悉各种设备、操作手册中所提示的安全指南(安全须知),应养成安全操作习惯,要警惕不可预测的突变异常现象,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素质及适应各种工作环境的能力。
第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允许,非生产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
第六条 采场内火区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七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过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有爆炸危险区域应遵守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一切电器及线路、设备、设计、设置和运行操作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电气设备应安设防雷、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必要的保护;仪表及量度装置,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电气设备均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其架设、拆除、安装、检修工作,必须由电工按电业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教育职工,预防跨步电压、雷击、触电、静电引爆等电伤人伤害及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
第九条 交通运输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得有障碍物,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采掘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通道,因采掘进度需变更时,必须在进出口前50m设警告标志,另外在断崖处前设置安全挡墙。
第十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等火工品必须专管专用,其使用收支应平衡,其物、账、卡应清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大雾、烟尘、沙尘暴天气或暴风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采取拉大车距、打开车灯等安全措施。在能见度低于30m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人员在超过2m(含2m)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各类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在露天进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本矿职工和已经通过矿负责人许可入矿的外单位参观人员,必须根据生产现场特点,按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性能要良好,所用工具齐全好用,环境清洁,各工作通道不得有妨碍物。操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应注意机器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裸露的传动部件、电器件、静止零部件的尖棱、锐角,以及易损件、高压胶管等附近。
第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地点应设明显标识,严禁吸烟,未经审批严禁动火。严禁在加油区域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司机在加油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后离开驾驶室。本矿为重点防火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保持与地方消防单位、医院等部门的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设备裸露的传动或带电部位,必须设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原有的设备保护系统装置,必须完好,保持原状。如果需要临时拆卸或暂时停止使用保护装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务必尽快恢复其使用状态;如果临时保护装置能够满足保护要求,也可暂用临时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非指定的专职人员严禁进入电气控制室,严禁乱动或强行修理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禁止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和伸入正在运行的设备传动部位、皮带运输机以及裸露的带电部件。
第二十条 项目部全体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公有财产,不得滥用或毁坏劳动工具与设施,严禁使用已损坏的或不合格的工具或设备。
第二十一条 对讲机、电话和车载对讲机是生产通讯和紧急通讯之用,为了不干扰生产指挥通讯,不得滥用这些设备。
第二十二条 凡在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矿区进行施工可能伤及地下埋设或空中架设的通信电缆时,必须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