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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提起公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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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提起公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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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提起公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提起公诉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检刑诉规则》第271条同时还规定,即使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即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后,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所谓的“存疑不起诉”。
  4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则上首先考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这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审判阶段则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即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5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的,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补充侦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本法第170、143~144、146条。
  「意思分解」
  1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之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如果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决定的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以下机关或者个人:
  (1)公安机关;
  (2)被害人(如果有被害人的);
  (3)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第143条)。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其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44条)。
  3如果被害人不服的,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渠道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是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的结果是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不通过申诉的渠道而直接起诉。这两种情形实属本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之一。另外,本条还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如果因为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对此不服的(如被不起诉人认为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法第146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7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