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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官司”是否构成滥用诉权.doc

上传人:十二贾氏 2022/5/2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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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官司”是否构成滥用诉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元官司”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包珍珍 摘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小标的额民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一元官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现象的发生,是公民法律和权利意识高涨的体现。但这类诉讼引起的争议,法律界仍认识质进行认定非常关键。
(一)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完全背离诉讼正当目的的主观故意是滥用诉权者的主要心理形态。过失一般不构成滥诉,只有在重大过失的心理形态下才会被认为滥诉。行为人本身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自己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而没有避免。表现为不积极***,盲目轻率地行使诉权,而据一般人的法律常识和一般人对事实的判断,是完全不应发生诉权不当使用之情形的。
(二)行为的违法性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行为人积极、甚至是想方设法地去实施,通过积极的诉讼行为来实现不正当的目的。
(三)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损害与滥用诉权者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是滥诉行为直接引起的。也就是说,由于滥诉者诉权使用的不当,损害了受害人的现有利益,破坏了受害人现有利益的现存状况。不具有必然性的间接因果关系是被排斥在滥用诉权侵权之外的。
(四)损害结果
由于滥用诉权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或名誉损失。
综上所述,判断滥用诉权是有一套标准的,“一元官司”不能简单地以标的太小就认为是滥用诉权。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诉讼的行为,且由于该不正当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才构成滥用诉权。如实务中一些无理乱告状、恶人乱告状,为了搞垮、搞臭对方,特意状告名人以引起公众注意等;如果没有证据或者用虚假证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就将对方诉至(反诉)法庭。这些一元诉讼,金额虽小但诉之于法院并不是为获得法院的判决,而是为了给对方造成讼累,影响或干扰对方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在滥用诉权致人受损中,财产损失是很明显的,受害人因无端身陷诉讼,为了证明清白,被迫参加诉讼,***,甚而聘请律师,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代理费等在所难免,对财产损失应该由滥用诉权者给予全额的赔偿。在财产受损的同时,还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比如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神上的损害,由于诉讼使他人对受害人的诚信、人品等产生怀疑,由于诉讼而使受害人处于焦虑、烦躁不安之中,精神压力可想而知。因此,让滥用者给予受害人精神抚慰是必须的,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基础上,还应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一元官司”的司法处理
当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司法资源十分宝贵,动辄提起一元诉讼,势必不利于司法的正常运转,不能使司法资源充分发挥最大用处。为此,有人提出针对一元诉讼设置受理标准。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在操作上并不可行。如果设定受理标准,则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起诉之时就任意提高索赔标准,从而出现表面上的高额侵权诉讼。对于一元诉讼,法院应区别对待,属于当事人合法行使其权利的,自然应依法受理;属一时赌气争胜而提出的,应劝解当事人正确恰当地行使权利;属滥用诉权的,可追究滥诉者责任。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冲突是所有解决社会矛盾投入成本最多的一种方法,受理“一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