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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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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ppt

上传人:我是药仙 2022/5/26 文件大小:7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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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煤矿企业负责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依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培训应达到的要求
1、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要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2)
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3)
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4)
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预防***、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互救。
第三节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
一、安全培训考核
(一)考核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职责
1、考核标准的制定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督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制定。
2、考核职责
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二、安全培训发证
(一)安全培训的发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办法》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二)证书的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复审内容包括:
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四节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主体
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发与检查
《办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