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刍议
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刍议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隐名股东问题的研究,完善我国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为隐名投资提供有效的保障。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对于这些问题的相关法律完善措施。最后初步引入股权信托制度加以改善现今隐名投资的法律纠纷问题。
关键词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显名股东立法现状股权信托制度
作者简介:张彤,北京建筑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97-02
隐名投资作为现代经济中保护实际投资人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其发展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纠纷。其形式多样性,辨别复杂性以及主体广泛性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制显得尤为紧迫,为了保持社会利益的平衡、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笔者在此篇文章将重点研究隐名股东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隐名股东的概述及成因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豍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不具有实质股东的外观要件,却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在公司登记中,其他股东成为具有对外公示效益的名义股东。隐名投资人可能是出于某些投资策略需要,也可能为了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讨论实际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二)现实成因
我国隐名股东的大量出现,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大量涌现而产生的。出于为国家利益和经济的安全考虑,我国现行的或已经作废的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隐名股东的不同投资目的,现实成因组要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隐名投资。
一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现实中,由于公职或专业领域人员掌握具体权力,社会关系广泛,此类职位的特殊性给投资带来了很多优势:大量的信息和发展政策由他们掌握,他们可以预知政策的形势发展,甚至利用职权将利益中饱私囊。他们来投资经营活动往往能够取得可观的收益,促使部分相关人员为谋求私利,隐名设立公司或持有股份。此种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于煤矿等能源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也屡见不鲜。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禁止了此类特殊群体不得以他人名义私自投资设立公司、私自谋取非法利益,但仍然不能避免一些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隐名持有上市股份的违法行为。
二是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我国法律在一些关系到国民生计问题和基础产业等领域对外商投资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基础产业的独立发展。在农、林、牧、渔业,采掘业,以及大部分加工制造业领域,我国法律均对外商投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交通运输及有点行业、金融保险业中的公司甚至是禁止外商投资的。许多外国投资人为了规避我国的法律,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
二、我国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
(一)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最高院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到二十九条对于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法律纠纷做出了规定,法律中仅承认隐名股东享有依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权益,在其转为实名股东之前是否享有股东表决权、知情权、查阅股东名册等股东权,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着这一现象。隐名投资行为不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