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
附件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年)
第一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如项目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