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运行制度解析
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运行制度解析
[摘要]由于反垄断法规定本身的原则性,以及反垄断违法确认的不确定性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克服使得西方各国都选择将反垄断法的实施交由准司法部门,本文试图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对反垄断运行机制进行解析,并将其向读者介绍。
[关键词]反垄断;准司法;制度解析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5-0215-02
1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基本特征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部门,其内容不但涉及法律技术也涉及经济学知识,更有甚者甚至需要深入研究工商业的实际操作并了解相关的信息。所以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决定其准入的高门槛,另外其人员也必须具有广泛的分布,不仅要求是法律专业,还需要有包含法律、贸易、工商产业等专业人员的加入。这是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最基本要求。
独立性为司法机关的基本性质之一,作为反垄断准司法机关,采取与现代法律制度中心的法院(司法)相接近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案件,理所当然也应该具有独立性。其独立性的含义包括三方面:一是指它们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他机关或者首长的干涉;二是其组成人员的身份受法律保障,无法定事由不能违背其本身意愿而被免职;三是指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保持高度的中立,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涉。
如前所述,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权威性,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决定了它应该受到人们尊重,而其独立性则决定了它作出的判断会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不但如此,从各国的制度设计看也为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一方面,反垄断准司法机关成员的任命规格都比较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5名委员的地位非常崇高,其任免需先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最终再由总统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命方式基本相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需由首相提名并须经国会同意,委员长的任免还要由天皇亲自任命,如此设计,其目的无外乎也不过是为了突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的权威性。其他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成员的任命和美日差不多,规格稍微低一点的也至少是由部长任命。另外,其职权设置也体现了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反垄断的准司法机关可以裁决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罚款,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甚至有权拆解大企业,以恢复竞争环境。
2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静态运行机制
全世界的反垄断机关都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出现。委员会制则以集体负责制为主,此点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这也是由于准司法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司法职能,为了更加契合司法的属性,则采用委员会制更为合理。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印度的竞争委员会,南非的竞争委员会等。
仔细研究准司法的运行我们会发现:法庭式的审理是最能体现“准司法”司法的表层特征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行政法官,用法庭审理的方式处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还享有举证、质证等权利。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一共五人,设委员长一人,其他四人均具有法学和经济学的专业学识,当“符合公共利益时”(《禁止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