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焕气瓶(以下简称乙快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快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快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正常生产满五年;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改变乙快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乙快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焕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称容积小于10L的乙焕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焕瓶不得跨批。
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
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
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C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焕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4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条乙焕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乙快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
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l/4或Rcl/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乙焕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焕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本规程
第二十五条乙焕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可近火”。其
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焕”,轴向竖写“不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快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焕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附件第二十八条乙快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与乙焕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三十一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C士5C;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第三十二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焕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焕和使用等操作;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
量允差不超过5%;
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快瓶出厂,应由乙快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铝或铝合金制;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第五章充装第三十五条乙焕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发给充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