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利用企业简介
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201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室内放置的企业简介中标注有获得的荣誉及奖项证书:先进单多份~并在简介中对企业获取的奖项进行夸大~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宣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和交易机会~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且已实施了违法行为~所以本案适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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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显然不妥当~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调整处罚。
在此就需要区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取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
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调整的层面不同。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二者为种属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可以得到说明。
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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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是广告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宣传行为~包括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它方法~其它方法也包括利用各种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介绍产品或服务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根据上面的种种观点结合案情~我们最终认定当事人是实行了虚假宣传~应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罚。
州市工商局 201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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