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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一、 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8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出资规定了“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此规定,发起人出资的形式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说出资的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为了确保资本的安全,保证资本的充足,维护社会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用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已经占总股本的47%,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因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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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企业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22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22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22年12月2022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22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A企业向其所在区的人民政府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甲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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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2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某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
试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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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因此,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各单位和部门的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六、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中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其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没有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了强制执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