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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办理部门: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
一、业主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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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办理部门: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
一、业主准备资料:
1. 省厅划定矿界批复(或招拍挂文件)〔对新办矿〕或《采矿证》(正副本复印件)〔对延续矿山〕;
2. 省厅备案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对新办矿)或市、县审查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对延续矿山)及备案文件。
3. 储量核实报告文本及资源量估算图、地形地质图2套。
4. 报告说明书及图纸齐全(加盖设计单位签字);
5.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质证书(年检合格,正副本复印件);
6. 送审报告小型3份,中型4套、大型5份;
7. 评审申请表1份(要求业主盖章);
8. 委托书3份。
二、办文依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2. 国土资源部分颁发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省厅(或市、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
3. 省厅划定矿区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4. 其他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关的规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视报告编写情况略有变动)。
四、办文结果
,下达评审意见书。
,复函说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业主将申请资料交我院窗口审查,如审查不符合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重新组织资料,符合要求的,交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按程序组织评审专家在10天内召开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业主,业主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交回我院,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规性检查后上报省厅,并电话通知业主。
六、收费标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收费标准单位:万
元
报告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年生产规模
±90万吨
45万吨一60万吨
<30万吨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