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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辅导:担保物权体系构建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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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辅导:担保物权体系构建详解
担保物权体系构建
  债权在现代社会具优越地位,担保物权对债权实现、资金融通,促进市场经济









2022年法硕辅导:担保物权体系构建详解










担保物权体系构建
  债权在现代社会具优越地位,担保物权对债权实现、资金融通,促进市场经济开展具重要机能。由于我国土地全部权、农用权不能成为担保物权客体,因而构建担保物权体系须留意完善多种担保物权。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都有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大体相同的担保物权。目前,我国已确立了此三类担保物权,物权立法时可进一步完善、统一、细化。笔者认为,担保物权体系构建的另一重点应主要表达为对特别担保物权的取舍上,以满意我国市场经济开展的不同需求。   (一)不动产质   不动产质对于设定人而言,因转移占有而不利于运用生产,于质权人而言,须负担管理费用,且对不动产的收益仅用于充抵债权,不能进展有效利用,其功能日渐势微如前所述,典权可涵盖不动产质融资功能,既已确立典权,得舍弃不动产质,即质权仍依动产质和权利质而构建。   (二)特别抵押   1.我国已确立的特别抵押及其完善   我国《担保法》〔考试大〕第59条规定的额抵押未明确表达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亦未明确此债权受债权发生根底关系限定的特征,出于对额抵押广泛适用性的考虑,立法应在适用范围、合同登记、抵押权变更、实现等方面加以完善。至于权利抵押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客体范围广泛,但祖国大陆由于农用权不能成为担保物权客体,而《担保法》第34条、第36条仅规定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和少数集体土地运用权,故范围较窄。   动产抵押,表达了生产手段担保化的需求。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登记效力、风险负担等内容。   学界曾对《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权利性质绽开探讨,有谓留置权说、优先权说、法定抵押权说。由于留置权以动产为标的,将其说明为留置权当属错误;优先权关乎处于个体地位弱者的生存权利,而承包人并非弱者,无给予优先权的必要;笔者认为此为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同标的物为动产的留置相应。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法定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它同其他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依次。   2.我国须确立的几种主要特别抵押权   共同抵押具有以下特征:抵押权为多数;为共同债权作抵押;在未约定各抵押物的负担份额时,共同抵押的任一抵押物均对所担保债权的全部担当责任,为物的连带。由于共同抵押分担了抵押物的灭失风险,增加了债权保障,其已成为日本、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共有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