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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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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doc

上传人:小健 2022/5/27 文件大小:1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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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
摘要:证明标准的定位关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 质量。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因程序分流而处于附属地位, 更不意味着可以游离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外。相 反,认罪认罚从宽与明标准,从而为 量刑协商预留必要幅度,保障检察官必要的自由裁量 权。与之相对,持"证明标准降低”观点的学者,一 般以简易速裁程序为例,认为协商性司法、庭审调查 简化、效率为主的价值取向,使得难以维系普通程序 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明标准可 适当降低。从因果关系看,认罪是程序简化的原因, 也是简易程序证明标准适当降低的主要原因。还有论 者认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需达至"排除合理怀 疑”的程度,以确保供述的真实性,而被告人犯罪事
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适当降低至"大致的心证”即 可,从而简化证据收集范围和方式。此外,由于认罪 认罚案件证据调查程序之严格性作出不同要求,实质 造成程序条件放宽之后证明标准的隐形降低。
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宏观场域中,完善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孤立的一环,而是与诸多举措息 息相关,特别是与其同时提出、同步推进的"以审判 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紧密相联,就此而言,对认 罪认罚从宽的认识不能脱离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 解。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研究亦应如此。
二、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 心的耦合
主流观点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应当区别对 待不同案件,做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将有限 的司法资源更多投入重大疑难复杂和有争议的案件 中,为实现此类案件庭审实质化奠定基础、提供保 障。以此观之,实行程序繁简分流,完善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扩大速裁程序适用,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应当说,此种认识本质上 是效率理念主导之下的工具思维,没有意识到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价值。其 理论误区在于,将庭审实质化标识为"以审判为中 心”的根本特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于庭审实质 化,具有依附性。此种理论的影响是,实践中认罪认 罚案件之评价标准大多止步于诉讼效率的提升效果, 而不注重案件办理质量、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这无 形中助长了程序形式主义、虚无主义的倾向。近期出 现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之争,即是将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乃至以审判为中心机械区分 甚至相互对立的结果。
应当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 心”的改革初衷着力点并不相同。虽然二者均是十八 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终极 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 力”,但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子课题,而"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推进严格司法”的有
机组成部分。因此,就改革初衷而言,"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并不是依附于"审判中心”的子概念。当 然,这并不是否认二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与耦合 性。官方文件《〈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 明》(以下简称《说明》)不仅阐述了认罪认罚的必 要性,也厘清了该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依据 《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包括:一是"鼓 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 行”,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推 动坦白从宽制度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 人权司法保障,"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 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 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三是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试点方案》 与《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 见》在内容和制度上配套衔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 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 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 率”;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的刑事 诉讼体系,"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
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 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此文件可以看 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在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构建 层次化的诉讼程序方面保障、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但是,这种"保障”、"推进”作用 并不表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就不需要遵从以审判为中 心的要义或游离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外。
"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环境下运作的诉讼结 构,其本质是要求按照诉讼规律来解决被追诉人定罪 量刑的问题,反对和纠正实践中"侦查中心”、"口 供中心”、"逮捕中心”、"卷宗中心”等办案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