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旧改工作方案篇一: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新洲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实施原则(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 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 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 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 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二、工作目标从 2015 年开始,用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5 年我区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户;该要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其中,在实施户, 实施户, 实施户, 实施户。 2015 年--2020 年预计完成户以上,对老城片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三、实施范围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2015 - 2020 年重点实施老城片区、城中村及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改造, 力争用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项目及地点另行确定。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棚户区改造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简称区棚改办)。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五、改造方式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 扩建、翻建) 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 征收新建( 开发) 型改造( 整体搬迁型改造)。适用于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建筑物破旧、居住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二)新建公共设施型改造。适用于受空间限制或规划控制, 以及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需要, 原房屋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三)自筹共建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拓展空间,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不宜成片改造,且周边距离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时,由原居户单独出资或由居户与单位或政府共同出资改造。(四)维修完善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环境差的棚户区。改造时, 一般采取建筑物“穿衣戴帽”、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的方法实施改造。建筑物改造的费用由居户和政府共同负责,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负责。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区旧房,经社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区棚改办和区规划局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六、拆迁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