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 录
法律 法 规
一、参保人 哪些行 属于套取医 保 基金行 ⋯ ..1
二、医 机构及其工作人 哪些行 属于套取医 保 基金行
⋯⋯ 1
三、套取医 保 基金行 的 理条款和 行 ⋯⋯
(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
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
(三)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
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
1 至 3
倍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
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院具体执行、办理中的注意事项和细则
一、 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1、 个人帐户
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的本人自付现金,金额可继续。
2、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及门诊特殊疾病费
用。
3、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200 元、二级医院 400 元、三级医院 800
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
160 元。
参保人员同年多次住院,遂次降低
100 元,最低不低于 160
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或艾滋病不计起付标准;
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
肾透及肾移植手术
等疾病,一年只计一次起付标准化;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转高、由专科转综合,只补计起付
标准差额;由高转低、由高专科转同级或低综合医院,不再另计起
会标准;
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6 倍
2010 年为 万元)。
5、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总费用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按医院级别支付
比例;
三级医院 85%,二级医院 90%,一级医院 92%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95%(在此基础上年满 50 岁增加的 2%,以后每增加 10 岁增加
2%,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 100%),年满 100
周岁报销比例为 100%。
6、 1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1 起付标准的 100%
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 200 元以上的检查、 治疗项目 20%
的费用;( CT 、 MRI 等);
实施单项价格在 1000 以上手术费 10%的费用;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 10%的费用;
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可限制钢板、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补
片等)个人自付费用。 (具体文件附后)
床位费:一级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 元,二级医院 25 元,三
级医院 35 元,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
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
7、门诊特殊疾病: (专门章节另述)
8、计划生育、工伤(职业病) ;
9、自费部份:如空调费、一次性用品、陪伴费、超床费、各种微
波、频谱、远红外线等。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1、参保对象
高校、中小学、托幼儿、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
籍或有居住证的年满 1 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
具有本市场户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或从业年龄
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的农村居民;
2、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一级医院 100 元,二级医院 200 元,三级医院 500 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