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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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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不予受理。
(3)先行受理,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作处理,即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一)庭审前的准备

5日内被告→10日内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二)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
开庭审理步骤
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审理期限:3个月
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一)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不可分离或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或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撤诉、缺席判决
:(1)申请撤诉: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效力 :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三)诉讼中止、诉讼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
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五)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