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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标识管理
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标识制作、使 用和管理,发挥好存款保险标识在宣传存款保险、维护金融 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存款保 险条例》《中附件
浙江省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标识管理
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标识制作、使 用和管理,发挥好存款保险标识在宣传存款保险、维护金融 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存款保 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 通知》(银发〔2017〕147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 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 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 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 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 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第三条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 险的金融机构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浙江省内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第二章标识制作
第四条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 应统筹做好管辖区内营业网点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督促、
指导辖属分支机构规范使用和管理存款保险标识,并组织做 好与存款保险标识相关的知识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应在开业之前到属地人民银 行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 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并于开业当日 在营业网点展示存款保险标识,配备标识制作使用手册。
第六条存款保险标识实物制作原则上应由参加存款保 险的金融机构通过总行或省级分行统一指定厂商进行制作, 避免不同厂商制作标识实物产生材质、比例、颜色差异等问 题,确保标识实物最终的图案效果与中国人民银行设计保持 一致。
第七条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制作存款保险标识实 物应与厂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厂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与存 款保险标识相关的任何材料,厂商也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公开 存款保险标识图案或公开贩售存款保险标识。
第八条 存款保险标识的标准规格为600mmX400mm,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等比例缩放,并确保标识内容清晰可 辨。但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不得小于84mmX56mmo
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一般使用亚克力、金属等坚 硬、耐磨材料制作,室内展示的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印制。
第三章标识使用
第九条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应组织做好营业网点 管理。新设营业网点的,应在新设营业网点开业当天展示存 款保险标识并配备标识制作使用手册,停用营业网点的,应
当及时妥善清理相关存款保险标识。
第十条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 点入口处(包括离行式自助网点)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 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 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若营业网点入口处存款保险标识会 因营业大厅门关闭而遮挡,原则上在其在行式自助网点入口 处也应展示存款保险标识。
除以上应当展示的位置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可 以自主选择在以下位置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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