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及制度设想
论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及制度设想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科学技术的完善,司法鉴定在刑事审判中得到了全面的应用。本文以刑事审判实践为视角对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及制度设想进行探讨。首先明确司法鉴定的法律性质,应理性看待司法鉴定意见,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其次借鉴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将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划分为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三个阶段。就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司法鉴定监控分三个角度展开说明:鉴定程序启动权、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并结合刑事案例予以分析。最后提出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设想。
关键词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制度设想刑事审判
作者简介:虞莳莳,乐清市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彭晓青,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45-0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科学技术的完善,司法鉴定运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它已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和趋势。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法医学问题、司法会计问题、刑事技术问题等。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审判人员的认识能力,提高了审判人员案件事实认定的能力和效率,但法院的事实裁判权存在旁落的风险。这要求我们理性地看待司法鉴定并重新审视其质量。本文将以刑事审判实践为视角对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及制度设想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性质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给出综合性意见。它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而是间接通过各种鉴定材料对客观事实的反映,通过检验、分析后得出判断结果,不具有理所当然的证明力。
从词意上来理解,结论是经过推论得出的结果,对事物做出总结性判断,客观性较强;而意见多是看法,带有主观性,存在商榷的空间。“旧刑诉法”将鉴定结果称为“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其较高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笔者认为用鉴定意见来表达更显严谨。固然它科学技术含量高,客观性较强,但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从科学的角度讲,客观正确的鉴定意见应具有唯一性,针对一个事项若有多种不同鉴定意见则说明鉴定的主观、客观方面发生了偏差。
二、司法鉴定质量监控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服务。豍委托人将检材、样本或者被鉴定人的精神、心理状态及损伤程度鉴定分析判断,进而得出鉴定意见交委托人。借鉴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将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划分为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三个阶段。事前监控涉及准入门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统一监管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标准和行业规范,完善相关司法鉴定法。事中监控主要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监控。事后监控则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质量管理。豎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应着重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认定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鉴定程序启动权
从刑事审判实践角度看,鉴定意见的审查应贯穿于鉴定的整个过程。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中发挥职权作用。这种模式产生的问题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启动鉴定,难以完全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性。司法鉴定的委托权掌握在公安司法机关,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