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
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
摘要: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主要表现:(1)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主体与实施权主体的严格限制,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最基础的条件;(2)通过对行政强制权实施过程的严密的程序控制,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驯化,让行政权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具体贡献;(3)通过制定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定,既充分体现了该法用比例原则来控权的决心,更明确具体地表明了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明确的制度条件;(4)通过严密的违法责任追究实现了对行政权运行的结果控制,预防、监督和约束公权力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和谐社会建设;促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95-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政府在其中一直发挥着极其巨大的作用。这一方面是我们今天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明显进步的重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行政强制实践中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功不可没”。具体表现就是暴力拆迁,强征土地,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警力频现,社会公共安全、食品卫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从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宗旨看,行政强制立法重在回应和解决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散”,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现行行政强制的规定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乱”,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现有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比较乱、程序不够严格,一些地方在政府工作中,采取强制措施时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中,不正当地动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软”,就是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公共安全、食品卫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违建处置等方面存在的执法不力问题,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可以说,解决好“散”、“乱”和“软”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规范约束和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有着深层与紧密的联系。我们要实现又好又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对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进行规范约束,任其自由扩张、滥用,让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就难以长期维持。
为此,本文欲对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行政强制法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主体与实施权主体的严格限制,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