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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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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关于成立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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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
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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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
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花费,经当地医疗
保险中心认同,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今年度
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够报销
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恩赐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
由自己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增补医疗保险费的,
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
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
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重病住院,生活不能够自理,
需要请人护理的,由自己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
单位领导同意,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依据住院
地域不同样分别支付不同样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
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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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
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出门就医交通费由自己自负,单位不予补贴。
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恩赐报
销。其余就诊花费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
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查认定为特别慢性病病
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
、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
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
人每年10000元。
(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别慢性病除外)的,年度
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质工龄,确立职工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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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可报销增补医疗保险费的品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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