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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特性及测算体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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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特性及测算体系构建.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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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特性及测算体系构建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特性及测算体系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的总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不等于人均也成为第二大经济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成为我国现阶段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破解土地资源困局,我国各地区特别是沿海省份,纷纷从新增建设用地转向盘活存量建设土地,广东省“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等走在了新一轮发展的前列。地价测算是存量建设用地改造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存量建设用地改造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有较大不同,导致存量建设用地的改造地价有较大的特殊性,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测算方法也有较大差异。
一、存量建设用地改造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的比较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在土地条件、占用、权利、处置、收益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客观差异:在土地条件上,新增建设用地一般分为需征转农用集体土地、需征用的集体建设土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类型的土地,而存量建设用地一般为附属大量建筑物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占用上,新增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而存量建设用地则是分散在各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在土地权益上,新增建设用地权利关系相对简单,而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面对的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在土地处置上,新增建设用地处置权在政府,政府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掌握在土地使用者手上,政府不能随意处置;在土地收益上,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由政府支配,而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则要兼顾各方利益。
二、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地价的特殊性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地价测算单位。与新增建设用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管理和地价测算不同,存量建设用地改造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与地价测算。一个项目内可能仅有一个新宗地,也可能有多个新宗地。改造规划确定整体实施的,整个单元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地价测算;改造规划确定分期或分项目实施的,其中一期或一个项目申请用地审批的,以该期作为一个项目或该项目为单位进行地价测算。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地价测算后,需分摊到各个新宗地。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用地类型转化。与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划的用地类型进行地价测算不同,存量建设用地改造需考虑原有用地类型与规划用地类型的转化。原有用地类型可能为工业、住宅、办公、商业等用途,也可能是混合用途;规划用地类型可能为工业、住宅、办公、商业等用途,也可能是混合用途。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地价需用规划用地类型的地价扣减原有用地类型的地价。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剩余年期。与新增建设用地仅考虑出让年期不同,存量建设用地改造需考虑原建设用地的剩余年期。如原宗地出让年期50年,已使用20年,剩余年期30年。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地价测算,则需考虑将剩余年期30年的地价测算出来,在改造实施主体需缴纳的地价中扣减。
存量建设用地改造的地上建筑物处理。与新增建设用地附属建筑较少(理论上政府出让土地应为净地)不同,存量建设用地